下列何者非事業單位承攬管理之目的? 做記號 58 / 99 A 處罰承攬商增加營收 B 符合法規 C 照顧承攬商及其員工 D 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答案 :A 說明:職安法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答案隱藏中 📲 ?澈 隱藏答案與留言 顯示答案與留言 上一題 下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