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幾人者,其應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做記號 93 / 377 A 10 B 30 C 50 D 100 答案 :B 說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但屬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得由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條附表一所列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 答案隱藏中 📲 ?澈 隱藏答案與留言 顯示答案與留言 上一題 下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