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A
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3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用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 場所或作業別 |
照明米燭光數 |
照明種類 |
|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
二○米燭以上 |
全面照明 |
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 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
五○米燭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
二、全面照明 |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 、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
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 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 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 |
一○○米燭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
二、局部照明 |
|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
二○○米燭光以上 |
局部照明 |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 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 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
三○○米燭光以上 |
一、局部照明
二、全面照明 |
|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 |
五○○至一○○○米燭光以上 |
局部照明 |
|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
一○○○米燭光以上 |
局部照明 |
答案隱藏中
📲 ?澈
隱藏答案與留言
顯示答案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