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A
說明: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2條
前項缺氧危險作業,指於下列缺氧危險場所從事之作業:
一、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二、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一)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無含水、無湧水或含水、湧水較少之部分。
(二)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三)含有甲烷、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四)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五)腐泥層。
三、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四、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五、滯留、曾滯留、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管、槽、暗渠、人孔、溝或坑井之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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