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D
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19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2年至少6小時)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2年至少12小時)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每3年至少12小時)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每3年至少6小時)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每3年至少6小時)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每3年至少6小時)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每3年至少3小時)
八、特殊作業人員。(每3年至少3小時)
九、急救人員。(每3年至少3小時)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每3年至少3小時)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每3年至少3小時)
十二、下列作業之人員:(每3年至少3小時)
(一)營造作業。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
(三)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作業。
(四)缺氧作業。
(五)局限空間作業。
(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
(七)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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