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A
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
一.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二.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 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 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 (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 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 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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