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術科考古題 乙術115-1-2

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術科歷屆考古題,含選擇、是非、計算等多元題型。

乙術115-1-2

本梯次共 16 題,以下顯示前 5 題

第1題 下拉選單

使用座式操作之( A )型堆高機及( B )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選項:
上舉型、低舉型、側舉型、伸縮型、配衡型、窄巷型、跨提型

敍述正確答案
( A )配衡型
( B )側舉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 
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第2題 計算題

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1、單管施工架:垂直方向( A )公尺,水平方向( B )公尺。
2、框式施工架:(高度未滿五公尺者除外)垂直方向( C )公,水平方向( D )公尺。

計算項目答案
( A )5
( B )5.5
( C )9
( D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9 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五、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1、單管施工架:垂直方向5公尺,水平方向5.5公尺。
2、框式施工架:(高度未滿五公尺者除外)垂直方向9公,水平方向8公尺。

第3題 計算題

請回答關於電壓之問題
一、低壓:( A )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高壓:超過( B )伏特至( C )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
三、特高壓:超過( D )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

計算項目答案
( A )600
( B )600
( C )22800
( D )2280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4條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第4題 計算題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 A )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 B )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計算項目答案
( A )4
( B )1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9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第5題 計算題

1、某化工廠有液化石油氣儲槽10000公升,液化石油氣(LPG)在常溫常壓下為氣體,比重約為1.5,請算出該儲槽儲存能力為多少公斤? ( A )

2、此為什麼類工作場所? ( B )
甲類:1、乙類:2、丙類:3、丁類:4 (請填寫對應的數字)

3、是否需每5年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 C )
是:1、否:2 (請填寫對應的數字)

計算項目答案
( A )13500
( B )1
( C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8 條
本規則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
如左:
一、壓縮氣體儲存設備:Q= (P+1) ×V1
二、液化氣體儲存設備:W=0.9×w× 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V2/C
    算式中:
    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
        高灌裝壓力 (單位: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 值。
    V1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立方公尺) 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w  儲槽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 (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 值。
    V2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C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所以( A )選項計算為:0.9*1.5*10000=13500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 一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第四條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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