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術科考古題 乙術115-1-1

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術科歷屆考古題,含選擇、是非、計算等多元題型。

乙術115-1-1

本梯次共 15 題,以下顯示前 5 題

第1題 計算題

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於其生成、分離、精煉、反應、混合、加壓或減壓過程,應依下列規定維持於安全狀態。
下列氣體不得予以壓縮:
(一)乙炔、乙烯及氫氣以外之可燃性氣體中,含氧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 A )以上者。
(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 B )以上者。
(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之容量之合計佔全容量之百分之( C )以上者。
(四)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以外之可燃性氣體,其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 D )以上者。

計算項目答案
( A )4
( B )2
( C )2
( D )4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70 條
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於其生成、分離、精煉、反應、混合、加壓或減壓過程,應依下列規定維持於安全狀態
三、下列氣體不得予以壓縮︰
(一)乙炔、乙烯及氫氣以外之可燃性氣體中,含氧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之容量之合計佔全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四)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以外之可燃性氣體,其容量佔全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
四、製造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之壓縮乙炔時,應添加稀釋劑。

第2題 多選題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依據本條文規定,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1. A.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動火作業前無需其他額外程序即可進行。
  2. B. 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應於確認安全無虞後,簽署動火作業核准文件。 ✓
  3. C. 必須由雇主指定之專人,負責全面確認作業環境的潛在危害。 ✓
  4. D. 勞工應主動向雇主申請動火許可,經核准後方可作業。
  5. E. 動火作業的最終核准權責,僅限於雇主本人。

正確答案:B,C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6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 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 
二、作業種類。 
三、作業時間及期限。 
四、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五、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六、作業場所之能源或危害隔離措施。 
七、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八、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九、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十、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十一、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第3題 下拉選單

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將正確選項填入相對應的內容中:
選項:
整體換氣裝置;局部排氣裝置、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密閉設備
( A ):指密閉有機溶劑蒸氣之發生源使其蒸氣不致發散之設備。
( B ):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 C ):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 D ):指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之1/20以上或全面積之3%以上者。

敍述正確答案
( A )密閉設備
( B )局部排氣裝置
( C)整體換氣裝置
( D )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3 條
三、密閉設備:指密閉有機溶劑蒸氣之發生源使其蒸氣不致發散之設備。
四、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五、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六、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指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或全面積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第4題 多選題

下列哪些是「局限空間」的特徵?
 

  1. A. 存在有害氣體
  2. B. 內部空間狹小
  3. C. 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 ✓
  4. D. 勞工在其內部從事非經常性作業 ✓
  5. E. 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 ✓

正確答案:C,D,E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1 條
本規則所稱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第5題 下拉選單複選

關於職業安全衛生組織職責請將正確內容配對是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還是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A )建議
( B )擬定
( C )審議
( D )協調
( E )督導

敍述正確答案
( A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B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C)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D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E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1 條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 、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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