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術科考古題 乙術114-1-4
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術科歷屆考古題,含選擇、是非、計算等多元題型。
乙術114-1-4
本梯次共 14 題,以下顯示前 5 題
第1題 單選題
某工廠作業環境中,同時存在兩種有害化學物質:甲物質與乙物質,其容許濃度分別如下:
甲物質的容許濃度:50 ppm
乙物質的容許濃度:100 ppm
經測定,作業場所中甲物質的濃度為 30 ppm,乙物質的濃度為 80 ppm。已知甲與乙物質會產生相加效應(Additive Effect),請問此作業環境的暴露評估結果應為何?
- A. 因為為相加效應,兩者合併暴露已超過容許限值 ✓
- B. 暴露未超過容許濃度,無需採取控制措施
- C. 兩者皆未超過個別容許濃度,不需考慮合併效應
- D. 只有乙物質超過容許濃度,需針對乙物質採取控制措施
正確答案:A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9條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濃度。
第2題 單選題
某工廠在進行機械維修作業時,一名維修人員在尚未完全關閉機械電源的情況下,進入機器內部進行檢修,結果被突然啟動的機械夾傷手臂,造成骨折。
請問下列關於該職業災害的原因分析,哪一組配對最正確?
- A. 直接原因:機械突然啟動夾傷人員 間接原因:未執行鎖定/標示程序 基本原因:缺乏安全教育訓練與管理制度 ✓
- B. 直接原因:缺乏安全教育訓練 間接原因:維修人員操作不當 基本原因:使用老舊設備
- C. 直接原因:未執行鎖定/標示程序 間接原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本原因:機械突然啟動
- D. 直接原因:人員未戴個人防護具 間接原因: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基本原因:作業場所空間狹小
正確答案:A
直接原因是指導致事故立即發生的行為或狀況,在本案例中即為「機械突然啟動夾傷人員」。
間接原因是指導致直接原因發生的作業缺失或管理疏失,例如「未執行鎖定/標示程序」。
基本原因則是更根本的制度或文化問題,例如「缺乏安全教育訓練與管理制度」,這是間接原因出現的根源。
第3題 單選題
某家公司為第二類事業單位,目前勞工人數為25人。該公司主管詢問,依據法規規定,公司是否可以免擬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改以執行紀錄方式代替?
- A. 可以,因為勞工人數未滿30人,可用執行紀錄代替 ✓
- B. 可以,因為第二類事業單位皆可用紀錄代替
- C. 不可以,所有事業單位都必須擬定正式書面管理計畫
- D. 不可以,只有第一類事業單位才可用紀錄代替
正確答案:A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第 2-1 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以執行紀錄代替,但仍必須執行相關職安衛工作,並保留紀錄備查。
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 12-1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第4題 下拉選單複選
請將下列情境分別歸類為基本原因、間接原因及直接原因:
A. 工作人員未接受危害辨識訓練。
B. 工作現場地面潮濕滑倒。
C. 未穿戴防護手套。
D. 未設置滑倒警示標語。
E. 公司未制定安全操作流程。
F. 使用梯子時未有同仁協助。
G. 機械設備突發故障。
H. 操作人員手部割傷送醫。
| 敍述 | 正確答案 |
|---|
| ( A )工作人員未接受危害辨識訓練。 | 基本原因 |
| ( B )工作現場地面潮濕滑倒。 | 直接原因 |
| ( C)未穿戴防護手套。 | 間接原因 |
| ( D )未設置滑倒警示標語。 | 間接原因 |
| ( E )公司未制定安全操作流程。 | 基本原因 |
| ( F )使用梯子時未有同仁協助。 | 間接原因 |
| ( G )機械設備突發故障。 | 間接原因 |
| ( H )操作人員手部割傷送醫。 | 直接原因 |
基本原因(制度、管理、教育訓練等上層問題):
A. 工作人員未接受危害辨識訓練。
E. 公司未制定安全操作流程。
間接原因(行為、環境、設備不良等,有潛在風險):
C. 未穿戴防護手套。
D. 未設置滑倒警示標語。
F. 使用梯子時未有同仁協助。
G. 機械設備突發故障。
直接原因(當下立即導致事故的行為或狀況):
B. 工作現場地面潮濕滑倒。
H. 操作人員手部割傷送醫。
第5題 計算題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 A )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8 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 返回所有梯次